苏州市财政局日前印发《关于做好苏州市级部门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调整工作的通知》(苏财购〔2022〕32号,以下简称《通知》),并随《通知》发布了《苏州市级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(修订版)》(以下简称《指导目录》)。
根据《通知》,市级国家机关、党的机关、政协机关、民主党派机关、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和使用行政编制的群团组织机关(以下简称“编制部门”),应当编制部门目录,已完成部门目录编制的,应当根据《指导目录》进行修订。
《通知》强调,六种事项不得纳入政府购买服务范围:一是不属于政府职责范围的服务事项;二是应当由政府直接履职的事项;三是政府采购法律、行政法规规定的货物和工程,以及将工程和服务打包的项目;四是融资行为;五是购买主体的人员招、聘用,以劳务派遣方式用工,以及设置公益性岗位等事项;六是法律、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得作为政府购买服务内容的事项。
《通知》还对部门目录格式作出了要求,各编制部门应当结合本部门具体情况,对照《指导目录》调整部门目录。部门目录一级、二级、三级目录名称和编码应与《指导目录》保持一致,并可根据实际需要酌情增加第四级目录。四级目录是各编制部门结合部门(行业)特点以及具体支出项目特点,对本部门所需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的细化。为增强部门目录的操作性,各编制部门应对三级及四级部门目录加以说明。
《通知》规定,各编制部门应于2022年10月31日前将调整后的部门目录报送市财政局审核后联合发文,并在“苏州市政府采购网”和本部门官方网站公布。